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制度

日期:2015年12月07日 17:51

河南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制度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视为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赔偿:

1、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和未掌握操作技术,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3、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仪器设备;

4、在实验中指导错误或不听从指导;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它用;

6、工作(实验)不负责,粗心大意。

二、赔偿规定

1、价格在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若损坏、丢失零配件,按零配件价值赔偿;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修理费及材料费赔偿;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折算损失赔偿;完全报废或丢失按整体价的80%赔偿。

2、价格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般按原价赔偿。

3、故意损坏、浪费消耗性材料、试剂等应视情况确定赔偿额度,情节恶劣者原价赔偿。

4、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等因素具体调整确定实际赔偿金额。

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应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同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室签阅后报院仪器管理室处理;损坏、丢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应及时登记,明确责任,报院仪器管理室处理。

四、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损失仪器设备要追究其责任,若指导教师失职,责任在指导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损坏丢失同样追究其责任,实验室主任督察不力,责任在实验室主任。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甚至越级上报,对隐瞒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应加重处罚。

五、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责任,属几个人共同造成的,应根据个人责任的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批评和适当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六、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认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

七、赔偿金额及日期确定后,赔偿人应如数如期赔偿。如不赔偿,若责任人是学院老师,学院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若是学生,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等。

八、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资产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